文/張維安(國立陽明交通大學榮譽教授)

1988年還我母運動,焦點在檢討當時廣電三法關於母語在公共傳播使用的限制。這個議題最少牽涉到客家的語言權和傳播權。漸漸的客家運動走向更全面的文化公民權的層次,例如教育權、文化參與權、知識體系建構的權利等,本講次把它放在客家文化公民權運動的範圍來討論。

文化公民權是一種基於文化多樣性和社會公平的權利,強調個人和群體在文化傳承、發展及參與其中的基本權利。這種權利的保障不僅涉及語言、教育和傳播等方面,還包括文化認同和歷史詮釋的權利等。客家族群應該和其他公民享有相同的文化公民權。

從德政到公民權

從 1988 年客家社團在臺北發起「還我母語運動」以來,客家族群的權益逐漸受到公部門的重視,客家族群在社會上的能見度比以前提高許多,走出了隱性客家的刻板印象,臺灣客家族群逐漸地從「自在的客家」走向「自為的客家」;從「悲情的客家」走向「歡樂的客家」;從「隱形的客家」走向「自信的客家」;從「生活的客家」走向「制度的客家」。相對於世界各地的客家,臺灣的客家族群經歷了一段過去從未有的美好時光。

臺灣客家族群現況的形成,原因甚多。就結構因素來看,臺灣有一個多元文化的民主國家的社會結構,應該是最重要的因素。作為一個文化國,各族群都有其文化公民權的社會主張。由公部門制定客家族群政策,大力推廣客家文化。在體制上設立客家委員會、成立客家電視臺、客語廣播、設置客家研究相關學院與系所、訂定客家基本法、增加客家行政公職考試,甚至於頒定全國客家日,強調國家對客家族群的重視。

這些制度的出現固然有許多是直接來自於選舉的承諾,或回應客家社群的需求,不過其背後漸漸浮現的文化公民權及相關理念也是不容忽視的。沒有民主制度、沒有多元文化主義的想法,沒有文化公民權理念的支撐,這種重視少數族群權益的制度不容易被提到公領域來實踐。

圍繞著過去這些年來臺灣社會中或隱或現的文化公民權,客家族群的權益似清楚又模糊的出現在我們的生活世界中。客家族群的傳播權、語言權、教育權、歷史詮釋權,時而清楚高亢的被提出,時而又因為其他族群的意見而壓低姿態,社會上不乏批評客家族群向社會搶奪資源的輿論,客家族群或者是客家委員會通常秉持著以和為貴的原則,以低調、客氣的形式來回應,人們很少見到以族群權益為基礎,挺身面對眾議的畫面。

公部門提出客家文化發展,客家語言復甦的政策,過去多數客家人常以政府的德政來看待,而不是覺得這也是自己的族群應該有的權益,未視之為客家族群身為這個社會的一分子,應該享有的公民權。從德政轉化為文化公民權,需要有一定的政治經濟結構為基礎:民主的文化國,族群主流化,族群文化權益的實踐,有賴文化公民權的發展。在多元文化主義的社會裡,國家有義務對於弱勢族群的文化,投入更多的關心與資源。多元文化主義通過「肯認差異」精神的實作,從弱勢族群立場出發,使其獲得更多社會資源分配與補償,進一步得以和主流團體平等。過去客家文化以一種弱勢的狀態存在,客家社會運動的訴求,多數是客家文化公民權的一部分。

語言權、教育權和傳播權作為一種文化公民權

語言權是一種重要的文化公民權,其核心在於保障個人和群體在使用、保存、發展其語言方面的權利。如張學謙所言,「語言權利和語言保存有密切的關係,語言人權若受到踐踏,常導致語言流失、甚至語言死亡」。這種權利不僅涉及個人身份認同的重要部分,也是維護文化遺產的關鍵。

語言權的集體層面來看,教教育政策方面,族群有權建立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以其族群語言進行教學、課程學習之規劃。公共服務方面,在公共交通運輸,公事語言、地方通行語、傳播媒體中落實對弱勢族群語言的支持和保護。

教育權作為文化公民權的一種,不僅涉及接受教育的權利,還涵蓋在教育中使用和學習文化相關內容的權利,這對於維護文化多樣性和實現社會公平具有重要意義。

教育權作為文化公民權,有在教育體系中學習和使用自身文化的權利,這表明教育權對於語言和文化的保存至關重要。張學謙提到「弱勢語族在教育中使用和學習其母語的權利,是一種語言人權」。「語言和文化息息相關,有必要聯結文化來探討語言權利」。政府應設立雙語教育課程,提供多語種的教育資源,以保障弱勢語言和文化的存續與發展。

公共教育中平等地對待不同文化和語言,王俐容提到「文化公民權的特質是比較重視『對於某些不被國家力量所保障的社群,或是被基本權利所否認的文化與社會權利的訴求」。教育權,應保障各族群在教育中享有平等的機會,特別是弱勢族群的文化教育權。通過教育,個人能夠學習其文化、學習其母語,這也是其文化傳承和個人身份的認同。

傳播權作為文化公民權的一部分,關涉到個人和群體在媒體和公共領域中表達、傳播及展示其文化的基本權利。在各種媒體上使用和展示族群語言和文化的權利:多元文化主義強調在媒體中,保障各族群語言和文化表達的平等權利。各族群有在公共領域中,自由傳播和展示文化的權利。傳播權的實現需要有具體的政策支持和制度保障,設立和支持族群媒體機構,利如客家電視台,對於促進族群文化認同和語言的保存與發展具有關鍵作用。

傳播權作為文化公民權的一部分,不僅是族群在媒體和公共領域中表達其文化的基本權利,也是實現文化多樣性和社會公平的重要保障。蔡珮指出「族群的語言人權、歷史詮釋權、文化傳播權,都是民主社會、多元文化主義社會的文化公民權」。

歷史詮釋權與知識體系之建立

歷史詮釋權作為文化公民權的一部分,涉及個人和群體對其歷史和文化的解釋、保存及傳播的基本權利。歷史詮釋權,不僅關乎語言和文化的保存,還涉及在教育和公共場合中正確展示和傳播族群歷史的權利。其實現,需要政策和制度的支持,例如通過媒體和教育政策來保障歷史詮釋權,對於實現文化多樣性和社會公正具有關鍵作用。

族群文化詮釋權還牽涉到公共傳播媒體和知識體系的建構。族群知識體系建立權作為文化公民權的一部分,體現了族群在學術研究、知識生產和文化傳播中建立和發展其知識體系的基本權利。保障對自身文化的詮釋權和主導權。

首先,族群知識體系建立權強調在學術和知識領域中展示和發展族群文化的權利。學術研究機構的設置,語言研究與發展,文化中心或博物館的建置,都是發揮族群文化詮釋的重要空間。此外,族群知識體系的建立權,是保障少數族群在面對國家和社會時,能夠維持其文化認同和知識主導權的重要權利。它不僅是族群在學術和知識領域中展示和發展其文化的基本權利,也是實現文化多樣性和社會公平的重要保障。

客家文化公民權的討論,以文化國、多元文化主義、民主社會為基礎,在客家語言人權方面,呼應當前政策趨勢,將客家語言列為國家語言的一種,積極主張各族群有學習母語的權利,在正式場合有使用母語的權利,在制度化層面有學習母語的機制設計,例如課程或學校教育的安排。在社會媒體方面,應鼓勵族群文化傳播的發展。族群語言的使用和族群文化的活化有密切的關係。文化公民權除了語言權的主張之外,族群文化詮釋權還牽涉到公共傳播媒體和知識體系的建構。關於前者,屬於文化傳播權方面的主張,為族群文化公民權的一種。關於後者,例如學術研究機構的設置,語言研究與發展,文化中心或博物館的建置,都是發揮族群文化詮釋的重要空間。

延伸閱讀:

張維安編,2019,《客家與文化公民權》。新竹: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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