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聞中心/綜合報導】針對新竹市長高虹安今天被台北地發法院判決觸犯《貪汙治罪條例》及《刑法》的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認定其有浮報之不法所得11萬6514元,重判高虹安7年4個月徒刑,台灣民眾黨聲明對此判決至為遺憾。高虹安稍早宣布退出台灣民眾黨,針對此案判決,她會上訴並強調:「法官今天的判決,和10幾年來長期累積過無數個助理費案判決的主流穩定見解,有非常非常大的差異,更是前所未見。」
台灣民眾黨表示,台北地方法院發布的新聞稿內容顯示,高虹安在擔任立委期間,助理確有「實際加班」且時數都超過上限的事實,此部分為法官所採信,但法官並未採信高虹安提出,其另有聘用助理、並自掏腰包於許多公務支出,費用遠遠大於11萬之事實,仍認定高有浮報助理酬金問題,據此求處高虹安重刑。反觀同類判例,民進黨籍新北市議員周雅玲與胞妹周雯瑛以「人頭詐領助理費」高達1388萬元,且查出挪為己用於繳納房貸、社區管理費、父親計程車費等,法官卻「審酌實際支出大於所請領補助款」,僅依「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輕判周雅玲及胞妹8月及6月徒刑,判緩刑3年;另民進黨前立委陳賴素美也被控低薪高報,且有三友人當人頭助理,詐領785萬餘元,法官卻「考量於擔任議員期間,挪用款項大部分用於基層服務、弱勢關懷活動、救災物資、愛心物資捐助及紅白帖等議員選民服務工作,與詐領補助款以飽足私囊情節不同」輕判兩年,緩刑五年。
台灣民眾黨聲明表示,三相對照,顯見台灣司法之比例原則與量刑標準,有天壤之別。民進黨發言人戴瑋姍則表示,尊重司法判決,關於他黨後續對其公職人員涉貪判決的相關處置,民進黨不予置評,相信這樣的判決與所屬政黨的應對,社會自有公評。
此外,高虹安前辦公室主任黃惠玟曾自證記帳方式與前立委李俊俋相同,檢方業已於2023年8月分案至今卻無下文,台灣民眾黨呼籲,檢方既已分案,不應有雙重標準,差別辦案,才能昭公信。
高虹安市長稍早已宣布主動退黨,後續作業將依規定辦理。台灣民眾黨強調,廉潔是政治人物的基本要求,更應嚴肅以待。我們支持高虹安市長於司法捍衛清白的權益,本黨也會時時警惕作為改革角色,所需面對的檢視與挑戰。
台北地方法院在判決新聞稿中指出,高虹安自2020年2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25日止,擔任立法委員。陳奐宇、黃惠玟及王郁文均自2020年2月1日起,由高虹安依序以每月7萬元、6萬2,000元及4萬6,000元的薪水聘用為高虹安的公費助理。高虹安明知立法院編列的公費助理補助費用,包括酬金及加班費,是由立法院直接撥入各公費助理個人的金融帳戶,並非立法委員薪資的一部分,也不是對立法委員個人之實質補貼。
但是高虹安及黃惠玟均明知於2020年3月至5月、7月至11月間,高虹安僅以每月6萬2,000元的酬金聘用黃惠玟,由黃惠玟依高虹安指示,接續向立法院浮報黃惠玟於上開期間的酬金各為7萬元、6萬7,360元、6萬7,161元或7萬2,000元,並以浮報後的酬金為基準計算、請領當月加班費而浮報加班費,高虹安及黃惠玟因而共同詐取合計7萬4,741元之酬金及加班費。
此外,高虹安、黃惠玟及陳奐宇均明知於2020年8至11月間,高虹安僅以每月7萬元之酬金聘用陳奐宇,竟推由黃惠玟依高虹安之指示,向立法院浮報陳奐宇於上開期間之酬金各為8萬元或7萬5,161元,並以浮報後之酬金為基準計算、請領當月加班費而浮報加班費,高虹安、黃惠玟及陳奐宇並因而共同詐取合計4萬0,154元之酬金及加班費。
同樣地,高虹安、黃惠玟及王郁文均明知於2020年3至5月間,高虹安僅以每月4萬6,000元之酬金聘用王郁文,竟推由黃惠玟依高虹安之指示,接續向立法院浮報王郁文於上開期間之酬金為4萬7,290元或4萬8,500元,並以浮報後之酬金為基準計算、請領當月加班費而浮報加班費,高虹安、黃惠玟及王郁文並因而共同詐取合計8,233元之酬金及加班費。
台北地方法院判決高虹安處有期徒刑7年4月,褫奪公權4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11萬6,514元沒收。陳奐宇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3年(附100小時義務勞務),褫奪公權1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506元沒收。黃惠玟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附240小時義務勞務),褫奪公權2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5,642元沒收。王郁文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附240小時義務勞務),褫奪公權2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466元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