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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文版】

試用期打八折法制化? 學者:恐同工不同酬、不須節外生枝

【朱品諭/高雄美濃四縣腔】國民黨立委牛煦庭、吳宗憲、黃建賓、游顥公布共同領銜提出的勞基法修法版本,主張建立試用期法制化,試用期最長不超過3個月,試用期薪水不得低於應聘工資80%,雇主必須在試用期提供勞工職訓,幫助勞工適應職場。

勞動部過去曾在勞基法施行細則中訂有試用期規定,但後因逾越母法勞基法規定而於民國86年刪除,現試用期因立委提案捲土重來,引發網友一番討論,認為恐造成雇主濫用等。

對此,文化大學法律系教授邱駿彥告訴記者,勞動部認為試用期代表勞工與雇主的正式勞動契約已開始,主因即便有試用期,企業仍會經過嚴格選考過程來聘用勞工。邱駿彥說,試用期目的是讓公司看安排給新人的工作是否適合,雇主不能因為試用期滿不合格就解僱勞工,除非是發生了選考過程中沒有辦法發現的問題點,否則等同將雇主在選考過程中所疏忽的責任加諸在勞工身上。

邱駿彥也說,法院判決實務上確實有少數法官用「試驗買賣」概念來看試用期,但勞動契約跟民法不同,多數法院法官都已認為雙方約定合理的試用期是可行的,實務上也曾遇過法官認為特殊情況試用期可達1年沒問題的判決。

邱駿彥指出,勞動部過去曾有解釋令,既便雇主在勞工試用期屆滿還是決定不聘僱該勞工,雇主還是須依照勞基法方式來進行資遣,包含必須有資遣費、預告期,與一般正式勞工無異。

邱駿彥認為,由於目前多數法院都已有共識、對試用期權利義務有共識,加上勞動部函釋已足夠處理,其實不需要特別在勞基法中再針對試用期做規範,若硬要法制化且又准許試用期薪資較低,可能有同工不同酬的問題,「不要節外生枝比較好」。

政大勞工研究所教授成之約則說,勞動部過往會廢止試用期是因為逾越母法,現在要法制化其實有利有弊,法制化或許可以讓勞資雙方有依循依據,但法制化也可能變成讓新進勞工「不論能力好壞」一定要有試用期,若真要立法應預留彈性。

至於針對試用期薪水不得低於應聘工資80%等,成之約說,試用期是雙方磨合的過程,不代表試用期間的勞工能力就會打折,「不同意薪資必須打折的構想」。

國民黨立委黃建賓(左起)、吳宗憲、牛煦庭、游顥29日共同舉行記者會,提出勞動基準法7大修正,包含「試用期法制化」、「自願離職強迫禁止」、「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發給義務」、 「欠薪通報義務」、「欠薪得強制執行」、「休假召回成本補償」及「天災勞工退避權」等制度。(圖片由中央社提供)

【客文版】

國民黨推試用期法制化? 學者表示:可能造成共工無共錢

國民黨立委牛煦庭、吳宗憲、黃建賓、游顥公布共下提出个勞基法修法版本,主張愛分試用期法制化,試用期最長毋超過3隻月,試用期薪水做毋得低過正式薪水个80%,頭家還愛在試用期提供相關訓練分勞工適應。

勞動部過去在勞基法裡背有試用期个相關規定,後來因為撖母法勞基法規定有衝突在民國86年刪核,這下試用期因為立委提案又重來一到,引發網友討論,驚講造成頭家濫用。

對此,文化大學法律系教授邱駿彥撖記者表示,勞動部認為試用期代表勞工撖頭家正式个勞動契約已經開始,就算有試用期,企業相同會經過嚴格个面試等過程來用人。邱駿彥講,試用期个目的係分公司看安排分新人个事有適合無,頭家做毋得因為試用期到吔毋合格就解僱勞工,除非係發生在面試選考過程無發現个問題,頭家做毋得撖面試無看好人个責任加到勞工身項。

邱駿彥乜講,有兜判決確實有少數法官用「試驗買賣」个概念來看試用期,但係勞動契約撖民法毋共樣,大部分个法官都已經認為兩片約定好合理个試用期係做得吔,以前乜有堵著法官認為係特殊狀況,試用期會到1年無問題个判決。

邱駿彥指出,勞動部過去有解釋令,就算頭家在勞工試用期到吔,決定毋用這个勞工,頭家相同愛照勞基法个方式來資遣,包括資遣費、預告期,撖正式員工共樣。

這下因為大部分个法院對試用期个權利義務都已經有共識,加上勞動部个解釋已經罅擺處理,其實毋需要再特別對試用期做規範,係等硬愛法制化,會造成試用期薪水過低,可能會有共工毋共錢个問題,邱駿彥表示毋好撖事情變複雜吔。

政大勞工研究所教授成之約講著,勞動部過去會廢核試用期係因為撖母法有衝突,這下愛法制化其實有好有壞,法制化做得分頭家勞工个契約有根據,但係法制化可能分新人「不論能力好壞」一定愛有試用期,係等正實愛立法應該愛保留彈性。

講著試用期薪水做毋得低過正式錄用薪水个80%,成之約表示,試用期係兩片熟張个過程,毋代表試用期間勞工个能力就會打折,故所「毋同意薪水愛打折个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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