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方姓男子,跟妻子結婚50多年,2人情感日漸淡薄頻頻發生爭執,17年前搬離台灣前往香港定居,在這期間認識了另一名女子同居並育有3名子女。5年前他認為與妻子2人婚姻難有回復之望,就向法院訴請裁判離婚。不過,法院認為,雙方長期分居及情感無法維繫的主要原因,是方男單方面斷然拒絕與妻子互動,以及與婚外女子同居生子導致,婚姻破綻事由的發生,方男應負主要責任,因此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但書規定,判決駁回確定。
根據《民法》規定,婚姻破綻責任重者不准訴求離婚,即假使丈夫發生外遇,則丈夫不得申請離婚。方姓男子於95年間離家、98年外遇生子,他於107年間訴求離婚,但因他是婚姻破綻有責的一方,被判不准離婚。
憲法法庭昨(24)日做出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認定該但書規定限制有責配偶訴請離婚,原則上合憲,但重大事由時間持續過長導致個案過苛則牴觸憲法,須2年內修法。
判決書指出,婚姻具有高度屬人性,婚姻會出現難以維持之情形,往往係由諸多因素(如財務、感情、個性、生活習慣等)長期累積而產生,即所謂「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是婚姻瀕臨破綻形成之原因,通常係日積月累而成,而維持婚姻雙方均應負責者,不論其責任之輕重,因此認定不是適用原本民法範疇。
法界人士也指出,如果丈夫外遇導致婚姻發生破綻,依現行民法規定,無論事情過了多久,外遇的丈夫都沒有權利訴請裁判離婚,完全剝奪他離婚的機會,而可能導致個案顯然過苛的狀況,違反憲法保障婚姻自由的意旨。
憲法法庭在判決中要求主管機關(法務部)應該在2年內修法,逾期未完成修法,法院可以就個案依本判決意旨裁判。判決也敘明,相關機關修法時,可以因應社會變遷與現代婚姻關係的諸多變化,重新檢討改進現行裁判離婚制度,例如是否採取分居制度,並明定以相當期間未有共同生活事實的分居作為裁判離婚條件。
法界人士表示,方男的案件是否符合憲法法庭認為「過苛」的狀況,必須由法官視個案事實認定,但方男可以在法務部修正民法或2年期限到了之後,再提訴訟,有機會脫離目前婚姻的「無期徒刑」。(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