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慶中/綜合報導】社群平台《臉書》母公司Meta,因涉違反歐盟隱私法令,周三(4日)判決出爐,遭重罰3.9億歐元(約台幣127億元),並禁止該公司強迫歐盟27個成員國用戶同意根據用戶網路活動紀錄,來投放「個性化廣告」,不過Meta隨即表示將提出上訴。
《路透》報導,愛爾蘭資訊保護委員會(DPC,Data Protection Commission)指控Meta旗下的社群平台《臉書》與《Instagram》提供的用戶服務存在違規行為,要求二平台必須重新評估在歐盟境內基於個人網路活動紀錄,包括數位足跡(digital footprint)投放個人化廣告(personalised ads)的法律依據。
DPC是Meta在歐洲主要的資訊隱私監管機構,聲稱Meta旗下的《臉書》因違反《歐盟通用數據保護條例》(GDPR,European Union’s 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而被罰款2.1億歐元;而《Instagram》也因違反同一條例,被罰款1.8億歐元,合計3.9億歐元。同時Meta必須在3個月內修正其資訊處理方式,以符合相關規範。預計本月稍晚,將對旗下包括《WhatsApp》等11項服務涉違法做出裁決。
歐盟為了保障使用者的個人隱私,制定了《通用數據保護條例》,要求所有在歐盟營業的企業必須遵守,並賦予監管機構對違規公司徵收年營業額4%的罰款。這讓Meta及其它大型科技公司受到強大的壓力,因為這被視為「世界上最嚴格的規範之一」。
在該條例出爐後,Meta開始與個別使用者簽立《同意書》,藉此合理化處理大部分廣告業務的方式,取得用戶授權平台處理個人資訊以提供「針對性」的個人化廣告投放,Meta甚至還更改了《臉書》與《Instagram》的服務條款,並將其處理這類個人資訊的法律依據,提升到所謂的「履行合約的必要性」(contractual necessity)。
Meta發言人周三(4日)表示,將對這項裁決提出上訴,強調該裁決並不等於禁止個性化廣告,企業仍可以繼續使用Meta的平台向使用者投放廣告,「只要先獲得每位使用者同意,Meta仍可以在整個歐洲地區投放個性化廣告」,「這就是為什麼我們強烈反對DPC的最終裁決,我們相信已完全遵守GDPR的規範」。